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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一)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条件 
  1、凡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企业),均可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年应税销售额达到现行政策规定标准的企业;(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必须申请认定。 
  3、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且均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企业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且总机构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其分支机构不论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均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手续 
  4、凡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原则上当年内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5、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暂认定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自批准为临时一般纳税人之月起满12个月计算)。暂认定期内,企业应在实际达到一般纳税人条件后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正式认定申请,经县级国税局审查,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办理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手续。 

(二)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手续 
  1、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须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连同下列资料一起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在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帐户许可证复印件; 
  (4) 法人代表、办税人员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5)会计人员会计证复印件; 
  (6)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新办企业除外);
  (7)有关企业成立的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8)注册资金的验资证明; 
  (9)经营场地资料,如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及支付房租的单据等; 
  (10)分支机构申请认定时,应同时提供总机构确认为一般纳税人的文书(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复印件等),以及总机构确认其为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11)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 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程序: 
  (1)主管国税机关接到企业报送的认定申请资料后5日内,必须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着重查看企业会计核算、经营场所、生产经营能力等有关事项,调查完毕应及时写调查报告、提出审批意见报县级国税机关。
  (2)县级国税局税政管理部门接到主管国税机关上报的申请认定材料和调查报告后,10日内进行复审,写出审查报告并提出复审意见(对商贸企业,应注明其月专用发票发售数量及限额),报县级国税局集体研究,并在15日内审批完毕。 
  (3)对经审核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用章,作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的凭证;对不符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在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上加盖“不予以认定"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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